1 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 7 月 2 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 2006〕10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规范矿 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 理适用本办法。 各类采矿权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 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的科目, 就地及时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专款专用。 第四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征收,省、州(市) 、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 征收进
1 公 告 各采矿权人: 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 2006? 102号)、《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 用管理实施细则》 (云财建, 2006? 659 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 厅关于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云国土资, 2007? 63号)的有关规定, 我省自 2007年 4月 9日起开始全面征收矿产 资源有偿使用费。在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 变更手续的,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程序 (一)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实施细则》计算出应缴有偿使用 费费额(计算表见附件 1)。 (二)通知采矿权人。 (三)采矿权人到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窗口领取“矿产资 源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 (四)采矿权人到指定的银行缴款。 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计算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是按照地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