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及《云南省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纲要》,云南省工业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
云南省开办煤矿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开办煤矿企业的管理,规范开办煤矿企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煤矿企业管理。 第三条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和各州(市)、县(市、区)煤 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开办煤矿企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隶属关系受理辖区内拟开办煤矿企业申请; (二)审查拟开办煤矿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并核实其合法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对拟开办煤矿企业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州(市)煤炭 行业管理部门; (四)对于企业所提供资料存在资料不全等情形的, 不予以受理; 符合规定的上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 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