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第 12 号令, 2001 年 7 月 5 日发布并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 保证评标的公平、 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 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 负责评标活动, 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 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