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除贯彻了现行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统一招投标活动程序及要求外,还对合同通用条款做出新的规定。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根据实际而定)项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的; (6)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装订、密封、加盖印章的(密封:接 口处均有封条,且在骑缝处加盖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印章); (7) 投标文件超过截止时间送达者; (8) 未按规定提交足额投标保证金的; (9)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10) 投标文件无报价、无工期、无质量等级或质量等级低 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11) 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12)不递交当地检察机关开据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告 知函”的。 如由于投标人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 本次 招投标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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