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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26
塔吊年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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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年限的规定 (一)下列三类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 继续使用: ⒈ 630kN.m 以下(不含 630kN.m)、出厂年限超过 10 年(不含 10 年)的塔机; ⒉ 630~1250kN.m(不含 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 15 年(不含 15年)的塔机; ⒊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 20年(不含 20年)的塔机。 (二)若塔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 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机外,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 机安全规程》( GB5144—2006)第 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 限”的规定塔吊型号定义: 如 QTZ40(4908) QTZ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 40 ——公称起重力钜为 400KN·m 49 ——臂长 49M 08 ——在臂端 49M 处起重量为 0.8T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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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确定本市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 , 根据《天津市招标投 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 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 1.供水、供气、供热; 2.城市排水; 3.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4.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 5.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6.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客运出租车及其经营权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三)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 第三条 确定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投资人、 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 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 5万建筑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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