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文件 财库 [2006]90号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 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22 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就推 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 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 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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