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的根源主要在于两法界定不清引发了政府某些部门或利益集团间的利益之争,从而影响了法律的执行。从全局出发,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实际,运用系统性思维制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才是上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 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 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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