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安全规程 氧气安全规程 【颁布时间】 1988.12.01 【实施日期】 1988.12.01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88 年 12月 1 日 冶金工业部 [88] 冶安环字第 856 号文颁发) 1 总则 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厂(车间、站)(以下简称厂)发生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2 冶金企业的氧气生产、储配,及其使用的设备的设施,在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检修时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凡 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加以改造,未改造前应采取安全措施。 1.3 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时,必须遵守安全“三同时”的规定。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安全、消防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执行。 1.4 施工部门要按图施工。若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及生产部门三方商定。重要变更,须报上级批准。 1.5 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车间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