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54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1年 9 月 27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2年 1月 1日起施行。 2001年 9月 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 导和协调。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 对本级人民 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及相关规定,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1年 11月 30日国务院第 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2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 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 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 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及其相 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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