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公 路 路 政 管 理 协 议 书 绍县路政协字 [ ]第 号 甲方:绍兴县公路管理段 乙方: 事因:乙方因 的需要,申请在 公 路 K+ m 路段 侧 设置 式样的临时性 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及省、市关于 公路沿线临时性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 公路 K+ m 路段 侧公路用 地内滴水距公路边缘 m 处设置 式样的 面体临时性非公路标 志(广告设施),净空高度为 m ,规格为长 m 、宽 m ,计 m 2。 二、乙方及其委托方应严格按许可决定及本协议书的要求设置临时性非 公路标志(广告设施),不得任意改动,如确需改动或更换临时性非公路标
浙 江 省 公 路 路 政 管 理 协 议 书 绍县路政协字 [ ]第 号 甲方 :绍兴县公路管理段 乙方 : 事 因 : 乙 方 因 ______________需 要 , 申 请 在 ________ 线 ______K+_____m______侧更新砍伐行道树 ______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订协议如 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 ___________线_____K+______m______侧更 新砍伐行道树 _______颗,树径为 _____米 ,品种为 ___________。乙方应 按许可规定与本协议书的要求更新砍伐行道树。 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 凡因更新砍伐行道树所引起 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更新砍伐行道后,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完成补种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