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探讨 作者:纪长钦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家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 2006 年 12 月 25 日发布并于 2007年 1月 1 日实施的《关于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86 号)(以下简称“ 186 号文”)第 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 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下称“土地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 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 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 发〔 2003〕89 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的规定同时废止。”城镇土地使用税(下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实际上就是确
浙江省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索引号: 002645232-06-2010-2010 生成时间: 2010.07.28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代物流企业 减免条件: 对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 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浙地税发〔 2005〕46号)。 报批期限: 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 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 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亏损企业 减免条件: 纳税人当年发生经营性亏损, 可给予适当减免城 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减免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亏损 额。 减免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92)国税发 053号);《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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