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 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1、发生死亡事故, 应在发生事故后 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在报告的同时,应当迅速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生产组每月统一上报。 3、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 负伤者或者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 第一时间 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4、公司主管领导接到 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 措施。 二、事故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1 / 4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积极采取预 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道部《铁 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项目发生员工死亡事故、 3人以上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立 即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 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指挥长依法对事故报告负总责。 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事故报告: (1)发生一般事故,指挥长应向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逐 级报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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