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 2018年 12月 5日国务院第 33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9年 4月 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 2月 17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 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或者由各 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 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