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2006 年 12月 15日 16 时 35 分 6 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省评标专家名册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建立,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建立的本行业评标专家名册,纳入省评标专家名 册统一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建立评标专家名册。 第四条 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 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打破地区和行业垄 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五条 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满足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目录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展开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展开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42 号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已经 2012年 7月 25日省人民政府第 10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2 年 8月 20日 编辑本段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 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安徽省道路运 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 是指使用 5 座以下小型客车, 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 以行 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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