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 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年 6月 29日通 过 ,现予公布 ,自 2002年 11月 1日起施行。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方针。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 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