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生态园管委 会办公室,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 产条件,打造平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 2005〕18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从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建筑工程 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2009年10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开工前,须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凭加具审查合格意见的 《建 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表》 (附件 1)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 . . . . 附件 2 编 号: 签发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安全条件 审 查 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 . . . . .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制 . . . . . . . 填 写 说 明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安全条件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 二、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 三、 工程概况(工程造价、单位工程数量、面积、结构形式、层 数(地上 /地下)、总高度等); 四、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授权 书; 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 六、 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复 印件); 七、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临时设施方案 ; 八、 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