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009 57 业主享受物业管理服务 所支付的费用俗称为“物业 费”。由于在物业服务合同 中,一般约定这一费用由物 业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而 且,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第 67条也规定 :“违反物业 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 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 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 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因此,在实践中,凡有关物 业费欠交的纠纷,通常认为 是物业公司与欠费业主之间 的法律关系,相关的诉讼也 在两者之间展开。笔者认为, 这种认识和做法混淆了物业 费的交纳与支付关系,进而 把本不相干的物业公司和业 主卷入了纠纷和诉讼的漩涡。 一、作为分析的案例 某小区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 限内,物业费用由物业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公司 负责对小区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所需各项费用按实结算, 多退少补。合同期满时,应收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