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北京市排水 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保障公共排水 设施安全正 常运行,根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者 间接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 污水的排水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 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 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 务等活动向公共排水管网 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公共排水管网包括排水管道及其 泵站、检查井、闸井、倒虹 吸、进出水口、井盖和雨水篦子等附属 设施。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 许可工作 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并承担中心城区范 围内排水户的排水 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 证 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公共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