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本规定仅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 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 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一、“三小”场所的范围 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 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 美容美发店(院)等; 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 24 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 250平方 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 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 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二、小档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若必须留守值班人员的,不得超过 1 人,且值班住宿处须设有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 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预防和减 少火灾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指在 *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 场所: (一)客房数在 50间以上的宾馆(含旅馆、饭店,下同)、公 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 1000m2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含商 店、市场,下同); (三)建筑面积在 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建筑面 积在 500 m2以上的候车厅(楼),建筑面积在 2000 m2以上的公共 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四)住院床位在 50张以上的医院的门诊楼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