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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13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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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是“城市第一形象、第一环境、 第一基础设施、第一景观要素”,为建设最富裕、最文明、 最和谐的生态型花园式新林区,改善城镇居民宜居环境,加 强城镇园林绿化管理,促进旅游事业快速发展,提高林区整 体形象,根据《黑龙江省实施 〈城市绿化条例〉 办法(修正)》,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镇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 划、设计、施工、验收、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 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 第四条 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 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园林 绿化的规划审定、建设管理,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各县 (区局)、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区局)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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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为维护绿化成果,更好的美化校园,为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学习、 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 管理机构 1、建立学校绿化委员会机构成立绿化办公室(简称绿化办) 。绿化 办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的处理。 2、 绿化办负责绿化工作的宣传,组织师生员工积极参加义务植树 和责任区的维护。 3、 为了使学生养成爱劳动和自觉爱护校园绿化的良好习惯,按照 各系学生人数,划分一定的绿化责任区,由各系学生会、团总支具体 组织学生进行简单劳动,绿化专业人员负责技术指导。 (二) 维护校园绿化的若干规定 1、 不准随便砍伐、挖掘、搬移树木。如确因基建修缮需要时,必须 与绿化办联系,报校领导审批同意,上报区绿化检察办批准。 2、 不准在树上钉钉子、拉铅丝、拉绳或直接在树上晒衣服,不准将 自行车等物依靠在树干上。 3、 不准在绿地上堆放物品、停放自行车和进行体育活动,更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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