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99)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 区(县)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 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普通住宅。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 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 时间: 2007-09-29 来源: 首都之窗 12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 发[ 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 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 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 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