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 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 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