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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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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 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 保民生、 保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 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 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 ; 要加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 ;要指导和监督 建设单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 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 依法实施房屋 拆迁 ;要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 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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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 2011年 1月 19日国务院第 141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 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分工,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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