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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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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 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成房发〔2010〕21号) www.chengdu.gov.cn 2010-10-11 来源: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字体: 大 中 小〗〖背景色: 〗〖打印本稿 〗〖网友评论 0条〗〖推荐〗〖关闭〗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权限的通知》 (成房发〔2010〕 19 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64 号),规 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 现结合我市实际, 就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相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核定 (一)申请资质核定应提交的资料。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申请暂定三级资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表(原件一份,并在网上提交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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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3-1-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成 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服从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 拆迁人(指取得《拆迁许可证》 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 对被拆迁人 (指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持有合法证照的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 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公安、教育、电信、供电和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 户口迁移、学生转学、通讯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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