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 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 ]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 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 1”中情形, 同样必须招标。如私人投资的商 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