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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1
烟囱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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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烟囱设计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允许设一个烟囱,烟囱高度可按表规定执行。 表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GB13271-2001)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0.7 0.7~<1. 4 1.4~<2. 8 2.8~<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 求确定,且不得低于 45m。新建烟囱周围半径 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 高建筑物 3m以上。 燃气、燃油(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 且不得低于

烟囱施工与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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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资料 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GBJ78 — 8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冶金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 1986 年 3 月 1 日 关于发布《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的通知 计标〔 1985)1208 号 根据原建委( 81)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通知,由冶金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烟囱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 GBJ7-6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GBJ78 -85 为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由冶金工业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 由市冶金工业部第二冶金建设公司工业筑炉工程公司 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二日 修订说明 本规是根据原基本建设委员会( 81)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通知,由我部第二冶金建设公司工业筑 炉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成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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