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完好, 发挥市政工程设施 使用功能,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规定,制定本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郊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区、县(市)城乡建委(局)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政 行政主管部门,共
1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2 年 7 月 9 日南宁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 1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 年 9 月 29 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11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 2011〕25 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 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或者承担代为清除、修复费用”。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符合法定代履行条件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 部门决定代履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2 年修正本) (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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