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 2008〕23号)、《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 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 2008〕13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 2008〕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 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 府金融办)负责实施对重
劳 动 合 同 甲方: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现居住地址: 家庭电话: 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___固定期限__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合同期限前1—3个月为试用期。即____年___月____日起计算。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门从事__________岗位工作。 第四条 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和乙方工作业绩能力表现,可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