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渝价〔2009〕442号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损 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 [2008]518号)文于 2009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经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收费对象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损坏市政设施的单位及个人。 二、收费主体 收费主体是市市政委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局、路桥收费管理处、城市照明管理局、各区 县(自治县)市政(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三、收费标准 (一)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 路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