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推进城市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和《扬州市城 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划管理的技术 要求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 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其范围为东至龙虬镇陈庄村、 卸甲镇周庄村、 高邮镇渠 南村,南至高邮镇勤王村、管伙村、新民村,西至运河西堤向西 1 公里,北至高邮经济开发 区九里村、龙虬镇龙澄村。 第四条高邮市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㈠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 1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包头市城市规 划管理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会议 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 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 区范围。 白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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