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2010-05-12 16: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 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 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 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生活饮 用水二次供水。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及其 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城市供水工作。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合理开发水源、严格控 制地下水开采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 4月 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 5月 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 6月 1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 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专业清洗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卫生许可证》 。专业清洗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 事清洗业务。” 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供水企业除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并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卫生许可证》 外,还应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许可证》。 取得《城市供水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