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996年 7月 3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 24号令公布 1998年 1月 17日第 46号令、 2004年 8月 4日第 99号令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 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以下 简称排水户 ),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 (废 )水和雨水的管网、沟 渠、河道 (市区段 )、泵站、污水处理厂。 第四条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排水户排放污 (废 )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 排水户在排水前须持下列资料向市排水监测机构申请办理排水许可登记手续: (一 )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 )排放水的水质资料; (三 )排放水的水量资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 为保证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规划 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 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划局 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人向市规划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或从市规划局网站上下载《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提供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到用地规划窗口进行申报。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 (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交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关于建 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应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