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 长政发〔 2009〕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 四月十六日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保证供电工 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 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 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 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2 年第 8号)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 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29 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12 年 9 月 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3年 5月 1日起施行。 2012 年 10 月 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 加强轨道交通管理, 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 安全运营, 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