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城市绿地绿化植物的养护, 提高对绿化植 物养护的技术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 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内的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 的养护技术工作。 第 1.0.3 条 各类植物凡种植一年以上的,其保存率应达到 98%,受自 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原因而死亡的除外。 第 1.0.4 条 各类绿地管理单位应结合绿地的设计和实际情况, 根据本 规定,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实现科学管理。 第 1.0.5 条 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 按 规定指导对绿化植物的养护。 第 1.0.6 条 各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制订全年的养 护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