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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19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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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修改稿)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增强污 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 关目标考核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情况的考核。考核对象为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处于调试运 行阶段的污水处理厂除外) 。 城镇污水处理厂, 是指城市、 县城和建制镇以生活污水 为主的污水处理厂,不包括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关停的污水处 理厂。 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厅负责联合确定全省城镇污水处理 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名录,每年月底前公布。 第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 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工作由各级政 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 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 管理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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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修改稿)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增强污 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 关目标考核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情况的考核。考核对象为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处于调试运 行阶段的污水处理厂除外) 。 城镇污水处理厂, 是指城市、 县城和建制镇以生活污水 为主的污水处理厂,不包括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关停的污水处 理厂。 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厅负责联合确定全省城镇污水处理 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名录,每年月底前公布。 第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 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工作由各级政 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 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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