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订立、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和联系——■ 要:合同的订立、成立和生效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但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常常被人们混淆,造成纠纷和 损失.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结果:合同的生效是已成立 的合同在当事...
“总承包服务费” 是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 当招标人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 材料时, 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 (如 分包人使用总包人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在施工合同中, 我们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概念混淆, 可能造成 许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那么究竟什么是总包管理费,什么又是总包配合费呢? 所谓总包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 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 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 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 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 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所谓总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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