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土建通用部分) 编号: 工程名称 洪梅供电分局二〇一六年专项债劵第二批项目工程 建设单位 东莞供电局 检查部位 电缆沟 总承包单位 东莞市输变电工程公司 项目经理 黎福驱 序号 条文 强制性条文条款内容 符合 违反 严重违 反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2012 1 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2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 土方。 3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 锚杆或支撑。 4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5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 二级的支护结构, 在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2010 强条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 (图件 )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 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 关资料, 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 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 不应 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 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