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颁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98号 颁布日期: 2001年8月15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 45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 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 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三、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
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抵押的设定 第三章 抵押合同的订立和登记 第四章 抵押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章 抵押物的占管 第六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内的房地产抵押。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 籍以取得 抵押权人提供的贷款或向抵押权人保证履行债务。 第三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 押,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为房地产抵押的主管机关。 区房地局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审核、权证核发、查询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抵押的设定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