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 ] 泵房设计规范 6 泵房设计 6.1 泵房布置 6.1.1 泵房布置应根据泵站的总体布置要求和站址地质条件,机电设备型号和 参数,进、出水流道 (或管道 ),电源进线方向,对外交通以及有利于泵房施工、机 组安装与检修和工程管理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1.2 泵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2.1 满足机电设备布置、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6.1.2.2 满足泵房结构布置的要求。 6.1.2.3 满足泵房内通风、采暖和采光要求,并符合防潮、防火、防噪声等技 术规定。 6.1.2.4 满足内外交通运输的要求。 6.1.2.5 注意建筑造型,做到布置合理,适用美观。 6.1.3 泵房挡水部位顶部安全超高不应小于表 6.1.3 的规定。 表 6.1.3 泵房挡水部位顶部安全超高下限值 泵级建筑物级别 安全超高 (m) 1 2 3 4.5 运用情况 设计 0.7 0.
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符合安全规定, 节约能源和保 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 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 0.1~ 3.82MPa 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 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 0.7~58MW 、额定出口水压为 0.1~2.5MPa 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 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 1.0.3 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 1.0.4 条 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