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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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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 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30日公布  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4月4 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发展和 规范本省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建筑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 守本条例:   (一)土木建筑,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 的勘察、设计、施工;   (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生产经营;   (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   (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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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 年修正) (1997 年 7 月 25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5 年 1 月 14 日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 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 产经营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合法交易,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分割、垄断和封锁市场。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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