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 发〔〕号)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 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号)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区 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 货物生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 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 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的活动。 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 价、主体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依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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