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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2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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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 征地拆迁政策宣传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 告规定期限内, 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 地征收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一项专有权力。 征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 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具有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乐山市政府制定了 《乐山市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市政府 2008 年第 8 号令 ),批复同意了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实施中具 体问题的解释》 (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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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 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 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维护征地拆迁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 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 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集体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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