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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1
矿井安全生产处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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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勃利县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宏 字 [2011] 3 号 2011年安全生产处罚管理办法 为了更加有效的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杜绝“三违”现象的 发生,推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一、 原则 提高安全现场的管理水平, 增加处罚的透明度, 本着公 开、公正、罚有根据,奖有依据的原则。 二、 处罚的主体 1、 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责任者) 2、 负有煤矿安全生产职责的管理人员。 3、 负有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员。 4、 负有煤矿现场安全生产职责的工作人员和作业人员。 三、 处罚 (一)、对煤矿管理人员的处罚 1、不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报表, 不遵 守上报程序,不按时参加公司会议,罚矿长: 200元。 2、月末验收采、掘、机、运、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规程 的标准出现 “三级”品,限定整改时间、 并给予处罚, 罚矿长: 1000元;罚副矿长: 60

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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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一、爆破的一般规定 第 1条 井下放炮员必须由责任心强,具有二年以上采煤经验, 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及放炮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 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 2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通风、瓦斯、火药管理 等规定,切实执行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和本操作规程。 第 3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 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 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兼职安监员都应在现场。 第 4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放炮时, 必须采用正 向装药爆破,严禁反向装药爆破。 第 5条 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 第 6条 放炮与回采其它工序平行作业时, 必须按照放炮的安全 距离规定执行,否则应停止放炮。 第 7条 在地质变化地带、冒顶区、安全出口等处的顶板破碎、 煤层松软、容易冒顶片帮的地段,要少装药放小炮或不放炮。 第 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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