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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1
废气排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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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排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过程中废气污染物质排放的控制管理,降低 废气污染物浓度,减少污染排放总量,改善环境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各种废气、 粉尘排放的控制管理。 第三条 引用的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4、《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四条 定义 1、废气污染物:指在生活或生产的过程、设备、场所等向大气中排 放的各种污染物,包括废气、粉尘、有刺激性气味物质。 2、无组织排放:指不通过排气系统而泄漏的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 物的气体,均为无组织排放。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 与修订;负责年度废气监测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上报工作;负责配合 各级环保部门对公司内的废气进行监测,同时根据结果对各

锅炉废气排放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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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新鲜用水量 ×80% 2.燃煤废气量计算公式∶ V=( α+b) ×K×Q低×B÷10000 式中:V —燃煤废气量(万标立方米) α—炉膛空气过剩系数(见表1) b—燃料系数(见表2) K= 1.1 Q低—煤的低位发热值,取Q低= 5200 大卡 B—锅炉耗煤量(吨) 3.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计算公式∶ G= 2×0.8×B×S×(1-η) 式中:G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吨) B—锅炉耗煤量(吨) S—煤中全硫分含量。 η—二氧化硫脱除率。 4.煤粉炉、沸腾炉和抛煤机炉燃煤烟尘产生量计算公式∶ G = ( B×A×dfh ) / ( 1-C fh ) × 1000 其他炉型燃煤烟尘产生量计算公式∶ G=B ×A×dfh×1000 燃煤烟尘排放量=G ×(1-η) 燃煤烟尘排放量=G ×η 式中:G —燃煤烟尘产生量(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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