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试行自 2004年 10月 1日起施行 闽建建〔 2004〕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 地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是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 , 得分值应大于 85分,其中推广应用 “四新”技术项目得分应不少于 3分,由省建设厅授 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的评选实行申报制 ,即由施工企业申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推荐 ,省建设厅考核公布。 具体考核评审工作委托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实行 “动态管理 ”,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省建设 厅备案后授予 “创建省级文明工地 ”牌子 ,工程完工后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授予 “省级 文明工地 ”称号和证书。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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