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房自出现以来一直问题不断,如何解决这些涉及国家、企业、民众切身利益的争议,是实践者考虑的问题,更是法律理论工作者的着眼点。文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精装修房交易中存在的违约责任现象,并分析了它的来龙去脉,在第一部分中分析了精装修房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精装修"没有统一标准、合同履行存在问题以及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虚假等;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精装修房交易中的违约责任的法理基础,分析了精装修房交易中的违约责任的特征、归责原则以及精装修房交易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等问题;第三部分则提出了精装修房交易中的违约责任的方案,笔者认为完善精装修房的验收标准、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可以说对精装修房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纠纷解决有所帮助。虽然笔者的分析和思考还有欠妥之处,没有从经济发展、国计民生的高度思考问题,但希望所思所想对精装修房交易有所裨益,则无比欣慰,希望对现实有所帮助。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 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 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 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 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 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 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 ,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