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于擅自转租情况下转租合同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文章通过列举擅自转租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有效几种说法,认为应当承认擅自转租合同的效力,并从擅自转租合同效力的社会基础、合同生效的要件两方面予以说明。并提出承认擅自转租合同效力应将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与转租租赁合同相区别,出租人的同意权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房屋和初租租赁合同不影响转租租赁合同的效力等做法。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02 年 11月 6 日 [ 时效性 ]有效 [实施日期 ]2002 年 12月 1日 [ 失效日期 ] [颁布单位 ]市建委 [ 文号 ] 建房 [2002]925 号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 工作,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 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均应当 按规定领取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以下简称准许 使用证 )。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商品房,是列入商品房计划、经济适用房 计划和危陋房屋改造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 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 第三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负责本市 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座落在本市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