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 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均有 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严密的工作制度,指定专门工作人员, 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隐患、 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 应 登记编号, 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 移送同级 有关部门处理; 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处理的, 应当及时移交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 门。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
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1、现场布置: (1)设置安全标志,在本工程现场周围配备、架立安全标志牌。 (2)施工现场的布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洪、防雷电等安全 规定和文明施工的要求,施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用房、仓库、材料 堆放场、停车场、生产车间等应按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 (3)现场道路应平整、坚实、保持畅通;现场道路一侧或两侧 遇有河沟、排水沟、深坑等情况时,应有防止行人、车辆等附落的安 全设施。 (4)现场的生产、生活区均要设足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网 点,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管理不得乱拿乱动, 所有施工人员要熟悉并掌 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5)各类房屋、库棚、料场等的消防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或公 安部门的规定,室外内不得堆放易燃品;严禁在木工加工场、料库、 油库等处吸烟;现场的易燃杂物,应随时清除,严禁在有火种的场所 或其近旁堆入。 (6)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必须有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