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 2012〕61 号 省质监局: 根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财综〔 2009〕85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局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 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依法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用户自愿委托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 费,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自愿委托协议,按不高于附件的规定收取费用。 三、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 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 验规程、范围和周期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 ,不得重复检验、重复 收费。 四、检验检测机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 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 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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