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科技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9年 11 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 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 如实提供统计 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五条规定: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 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 目 录 一、总说明 . .................................................................. 2 二、报表目录 . ........................................
第 1 页 共 2 页 公路交通标志规范 特 征码 标签 特征码 ]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 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 者为设计对象,综合考虑周边路网与公路条件、交通条件、气象和环 境条件等因素,根据各种交通标志标线的功能和驾驶人员的行为特征 进行合理设置。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为道路使用者提供适时、 准确、足够的诱导信 息 ,充分发挥公路快速、舒适、安全的效能。 标志设置应考虑交通参与者的行动特性。 凡设置要求司机根据信 息采取相应行动的标志时, 应充分考虑司机在动态条件下发现、 判读 标志及采取措施的时间, 即在设置时,除确保驾驶员在动态条件下能 读完标志信息外, 还须预留前置距离, 以满足驾驶员采取相应行动所 需的必要时间。在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2009) 中只提供 了设计速度 60km/h以上的警告标志前置距离一般值。需未提供设计 速度 60km/h